这种谈心是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必经程序,应在会议召开前进行。主要是围绕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的主题,以广泛听取批评意见为重点,通过谈心查摆出亟待解决的问题,为撰写剖析材料、制订整改措施做好准备。
二、考察类谈话
是了解掌握被谈话者思想认识、能力素质的主要渠道。分为两种情况:
(一)入党前谈话
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规定入党前的谈话有两次,一是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,应当在一个月内委派专人与申请人谈话,主要目的是了解发展对象入党动机和对党组织的认识,通过考察,确保发展党员质量。二是党委审批前,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,作进一步的了解,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,如实填写在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上,并向党委汇报。
(二)选拔干部考察谈话
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,也是组织部门近距离接触干部,获取信息,识别、研判干部的重要途径。确定谈话对象时,尽量选择与考察对象在工作和生活上接触较多的人员,便于更加全面、真实的了解考察对象各方面的表现。
三、提醒类谈话
主要是聚焦关键时点,对于可能出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通过谈话提醒干部知规守矩、履职尽责。分为三种情况:
(一)任前谈话
此类谈话由组织部门组织,主要是宣布组织决定,提出对就任者的希望和要求,指出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。如果是降职的,还应做好必要的思想疏导。
(二)廉洁谈话
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开展的谈话,可以“一对一”也可以“一对多”,旨在使被谈话人知晓自身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,对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提醒,防微杜渐,加强自律。
(三)提醒谈话
针对群众反映或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、领导班子换届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、年度考核、巡视等工作中发现谈话对象在思想、作风、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,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。
四、问责类谈话
主要是针对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人员,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,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。诫勉谈话具有严肃性,泛泛而谈解决不了思想深处的问题,要以“红脸”“出汗”为衡量标准,绝不能流于形式。分为两种情况:
(一)批评教育
一般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纪行为。谈话人要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,指出谈话对象在履行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,执行作风建设、廉洁从政等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,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措施,要求其作出明确承诺,抓好落实。
(二)诫勉谈话
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,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,对其进行谈话诫勉,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。诫勉时应由本人做出说明或者检讨,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。诫勉谈话具有一定的影响期,被诫勉者取消当年年度考核、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,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,并记入被诫勉人个人廉政档案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